遏制过度包装任重而道远
2014-07-03 11:17:27慧聪印刷网阅读量:2171 我要评论
导读:近年来,过度包装已经成为一个性的问题。为了遏制过度包装,不少发达国家已经有成熟的立法,将过度包装视为一种违法行为。前不久,广州市人民政府也出台了《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》,旨在通过政府法规来限制过度包装。然而,在这方面,我国跟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,要想彻底制止过度包装,任重而道远。
日前,*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调查发现,目前我国包装废弃物约占城市家庭生活垃圾的10%以上,其体积则构成家庭生活垃圾的30%以上,每年包装废弃物总量达1.5亿吨,其中70%以上是过度包装造成的。过度的商品包装对环境、社会和经济都产生了*的危害。
近年来,过度包装已经成为一个性的问题,许多发达国家都采取了措施限制过度包装。在上,运用技术标准对商品包装进行规制是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,相关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与实践经验。如德国的《包装条例》规定,将纸盒体积扩大,使人产生错觉等,均属于欺骗性包装。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%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%,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“商业欺诈”。日本颁布了《包装新指引》的规定,要求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,容器内的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%;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%。韩国的《关于产品各种类包装方法的标准》对包装空间和包装层数都作了明确规定,将过度包装物品视为一种违法行为,厂商如不依照政府规定减少产品的包装比率和层数,高会被罚款300万韩元。
过度包装造成的浪费和污染等问题也引起我国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,广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《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》,旨在通过出台一部明确、可操作的政府规章,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,促进合理消费,节约资源,保护环境。
与发达国家相比,我国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问题的立法仍然比较滞后。首先是数量不够,我国当前尚无专门规范包装活动的法律,为数不多的规范包装活动的法律规范,主要表现在行政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。其次是细化不够,在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上,我国现有的立法细化不够,或者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、制定的标准缺乏操作性。第三是层级不够,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层次不高,主要表现是行政规章、行业标准。零散的标准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,难以对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进行有效规范。
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方面,广州只是先行了一步,要彻底解决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,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。
日前,*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调查发现,目前我国包装废弃物约占城市家庭生活垃圾的10%以上,其体积则构成家庭生活垃圾的30%以上,每年包装废弃物总量达1.5亿吨,其中70%以上是过度包装造成的。过度的商品包装对环境、社会和经济都产生了*的危害。
近年来,过度包装已经成为一个性的问题,许多发达国家都采取了措施限制过度包装。在上,运用技术标准对商品包装进行规制是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,相关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与实践经验。如德国的《包装条例》规定,将纸盒体积扩大,使人产生错觉等,均属于欺骗性包装。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%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%,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“商业欺诈”。日本颁布了《包装新指引》的规定,要求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,容器内的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%;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%。韩国的《关于产品各种类包装方法的标准》对包装空间和包装层数都作了明确规定,将过度包装物品视为一种违法行为,厂商如不依照政府规定减少产品的包装比率和层数,高会被罚款300万韩元。
过度包装造成的浪费和污染等问题也引起我国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,广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《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》,旨在通过出台一部明确、可操作的政府规章,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,促进合理消费,节约资源,保护环境。
与发达国家相比,我国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问题的立法仍然比较滞后。首先是数量不够,我国当前尚无专门规范包装活动的法律,为数不多的规范包装活动的法律规范,主要表现在行政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。其次是细化不够,在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上,我国现有的立法细化不够,或者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、制定的标准缺乏操作性。第三是层级不够,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层次不高,主要表现是行政规章、行业标准。零散的标准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,难以对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进行有效规范。
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方面,广州只是先行了一步,要彻底解决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,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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